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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北 省 教 育 厅 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2 14:52:31  点击量: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语委,雄安新区管委会,各高等学校

2017年6月,省教育厅、省语委转发了《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制定并印发了河北省幼儿园和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今年,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已列入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体系。为增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的实效性,现将《河北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确保按期完成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任务。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8年4月24

 

附件

河北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语用〔2017〕1号)和《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转发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教语〔2017〕3号)精神,结合河北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切实发挥学校在语言文字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升师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增强师生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和自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意识,助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二、实施要求

各级各类学校要对照国家及河北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广泛开展达标建设,逐项落实,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抽查验收。幼儿园要根据《河北省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开展达标建设,注重建设校园语言文字规范环境和培养幼儿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国家《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开展达标建设,注重培养中小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和自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意识。高等学校要根据《河北省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开展达标建设,注重提升大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和自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意识。

(一)实施分级管理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依权限分级管理,按照学校自评、逐级汇总、集中上报、分批抽查的方式进行。

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全县所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及验收。

县(市、区)属各幼儿园依据指导标准,撰写自评报告,填写“河北省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自评表”(附1),并准备相应的佐证材料。县(市、区)属各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依据指导标准,撰写自评报告,填写“河北省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自评表”(附2),并准备相应的佐证材料。

各县(市、区)汇总学校达标建设情况及结果,于2018年9月底前,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交县级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自评报告和“县(市、区)属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统计表”(附3)、“县(市、区)属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分段汇总表”(附4)。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分年度对辖区内学校进行达标验收。

2.雄安新区管委会及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辖区内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市属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及验收。

雄安新区管委会及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制定所辖学校的达标建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分年度抽查比例。

雄安新区管委会及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于2018年10月底前,向省语委办公室提交全市的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标建设情况报告和“市属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统计表”(附5)、“市属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分段汇总表”(附6)、“市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数据统计表”(附7)、“市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分段汇总表”(附8)。

为保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质量,雄安新区管委会及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按一定比例进行复查,现场核实自评得分的佐证材料。

3.所有高等学校须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自评,准备相关佐证材料,并向省语委办公室提交“河北省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自评表”(附9)和自评报告。

4.省教育厅、省语委对全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按比例进行抽查。对幼儿园、中小学的抽查,与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同时进行。对高等学校的抽查,按“河北省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抽查时间表”(附10)分年度进行。

省级、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原则上可免予抽查。

(二)抓好统筹协调

雄安新区管委会及市县两级相关部门要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与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工程等工作有机结合,制订本地达标建设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大力度,统筹推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高等学校、雄安新区管委会、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语言文字工作职责,进一步健全机构、充实人员、明确分工、保障经费,扎实开展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确保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如期完成。

三、奖励与问责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的结果,已由教育督导部门列入对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体系。每年在接受省抽查的县(市、区)和高等学校中,对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职责落实严重不到位的或检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1、河北省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自评表 
附件2、河北省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自评表 
附件3、河北省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自评表 

责任编辑:l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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