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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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3-12-12 14:52:31  点击量:

 

第一章 处分规定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维护燕京理工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燕京理工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五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本学期内各种评优资格; 

(二)取消本学期及下学期内评选各种奖学金、助学金资格;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得参与各种评优;

(四)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六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初犯或者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认错态度好;

(四)其他依照校规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形节。

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三)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屡犯不改的;

(五)经教育后仍无正确认识,态度不端正,坚决不改的;

(六)在校方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

(七)拒不承认错误的;

(八)在校期间已受到处分的;

(九)勾结校外人员参与校园内事件的;

(十)在群体性事件中为首者;

(十一)其他依照校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节。

第八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条  学生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和无偿占有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包括未遂),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 涉案金额不满500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酌情予以经济赔偿;作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涉案金额达到公安部门立案标准(5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酌情予以经济赔偿;  

(三) 经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七)重犯或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酌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酌情予以经济赔偿;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三)故意破坏消防安全设施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泄漏国家或学校秘密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燕京理工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章程及助学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燕京理工学院军训规则的相关规定,及违反燕京理工学院公寓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两次无故不按时注册者,给予严重警告的处分;三次给予记过处分;逾期两周无故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迟到、早退、旷课者(含无故缺席实验、早操、考试以及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0学时(含10学时)以上、15学时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15学时(含15学时)以上、20学时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20学时(含20学时)以上、25学时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25学时(含25学时)以上、40学时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40学时(含4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达到10学时应上报,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上报旷课学时按旷课时数给予处理。

早操、考试以及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等缺席一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第十九条 对在考试、考查中有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有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严重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超过二十四小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赌博和吸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有吸毒、制毒、贩毒、运毒、藏毒等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色情活动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光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各种造假、冒用行为,给予下列处分:

1、伪造、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为达到个人目的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侮辱、谩骂、骚扰、恐吓及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或进行人身攻击,以及造谣、威胁、栽赃、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学校应急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电报、包裹,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或者对抗、袭击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工作人员造成人身威胁或伤害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异性公寓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未经许可,留宿非本校人员,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发生失窃等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留宿异性者、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夜不归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高空抛物、砸甩玻璃瓶,及其他致他人危险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他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在校园内喧哗、吵闹或从事其他严重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以及违反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违章使用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的电器或其他用具、物品者,挪动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接电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视损失程度赔偿经济损失;

(四)故意撕毁学校通告、布告等文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允许擅自在校内从事租赁、修理、代销、直销、促销等经营、宣传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或擅自在校内张贴、散发各种经营性广告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因各种行为引发校园内骚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视损失程度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学校相关单位及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及时调查清楚,然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工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学工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

(二)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直系亲属)的陈述和申辩,学校不得因学生申辩而加重对学生的处分;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供违纪事实材料和处理建议,学工处提出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四)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般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五)学生受到处分的,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档案。有关材料包括,违纪学生的陈述或申辩,调查取证材料或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材料,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及处理意见;

(六)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生源所在地。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

被开除学籍学生提出申诉的,在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后,申诉人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生源所在地。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自处分决定书送达时生效。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受处分学生可以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学生提出申诉,按《燕京理工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要及时送达学生本人,并由本人签收;对于本人拒绝签收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注明;对处分决定书无法送达的,学校可在校内公告,校内公告满七日,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工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受处分后的考核期规定如下: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为六个月;留校察看为十二个月,学生处分考核期结束后学生可根据《燕京理工学院撤销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申请撤销处分。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燕京理工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26号令及北京化工大学和北京北方投资集团合作办学双方协议,在燕京理工学院和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并行期间,2010级、2011级、2012级学生违纪处理参照《燕京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3522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l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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