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兼职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
发布时间:2013-12-24 14:52:31 点击量:
摘要:当代社会,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通过兼职活动,大学生能够充分利用自己空余的时间,来锻炼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因此,大学生兼职现象愈来愈多。但是,由于我国还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兼职市场,大学生在兼职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法律定位不准,保护困难重重;社会监管乏力,保护趋于边缘化;学校管理松散,兼职效果不佳;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弱。建议依法将大学生兼职工作纳入普通兼职序列;明确监管主体,加强媒体监督;设立大学生兼职管理中心,统筹兼职工作;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
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关键词:大校大学生 社会监管 学校管理 大学生兼职
作者简介:高长富,吉首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湖南省刑法学会副会长;
姚茗川、唐唯嘉,吉首大学法学院。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85-03
兼职是指在本职之外兼任其他职务。其不同于全职,时间可长可短,自由度较大。随着市场经济进驻我国,市场对劳动力数量的要求异常迫切。尤其在东南沿海地区,由于经济发展速度快,各种用人单位对社会劳动力的需求变大。于是,社会上形成了一股兼职热潮。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希望减轻家庭负担的在校大学生以及部分期盼通过兼职提升自身竞争能力的在校大学生纷纷加入了兼职队伍。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校大学生兼职不仅没有获得应有的利益,反而受到的伤害日渐增多。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一、在校大学生兼职的内涵与特征
(一)在校大学生兼职的内涵兼职劳动是指除了从事主要职业劳动以外,在劳动者的劳动力没有完全被使用的情况下,继续从事其他职业劳动的劳动形式。关于大学生兼职,目前存在许多观点,如大学生应该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范围;大学生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大学生与雇主形成了雇佣关系,应由民法、合同法来调整;大学生一般都符合一定的年龄(我国规定的16岁以下属于童工,禁止使用童工体力、智力和行为自由标准,应被视为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可以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二、在校大学生兼职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定位不准,保护困难重重根据2003年国家颁布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兼职是非全日制用工的一种方式,非全日制用工是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同大学兼职虽然非常相似,但却存在本质的区别。首先,依据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 以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的规定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第4条“本办法所称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的界定分析,大学生不属于普通的劳动者,大学生兼职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属于勤工俭学的范畴。并不能对侵害大学生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公安机关则是当用人单位涉嫌欺诈、武力威胁大学生等情况下才会过问。很多大学生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得不到公安机关的帮助。媒体及社会舆论虽然对大学生 兼 职 权 利 受 侵 状 况 关 注 较 多,但其更多承担的是暴光角色,警示作用,敦促相关职能部门解决问题。如果该问题不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即涉及面不大,影响不是很恶劣,那么舆论和外界的压力是很难促成问题的最终解决的。因此,大学生在兼职的过程权利受到侵害现象仍然较为普遍,迄今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学校管理松散,兼职效果不佳学校作为临 时 教 务 管 理 学 生 的 部 门,有责任引导学生正确的参加社会兼职活动。但是目前各个高校并没有成立相应的学生兼职管理中心,来规范大学生的兼职行为,提高大学生兼职技能,引导大学生如何正确地参加兼职活动,保 护 学 生 在兼 职 过 程 中的种种利益。而是任由学生自由参加各种社会兼职,正是学校这种管理,使得许多大学生想去兼职却不知道怎么去兼职,不知道如何能取得报酬,如何应付兼职中所遇到的不法侵害而放弃了锻炼自我的机会。敢于冒险者,不顾一切地加入兼职大军,展示自我,求取利益,结果因缺乏必要的兼职知识与技能而导致兼职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而不知如何解决,付出的辛苦劳动没有得到相应的锻炼和报酬。(2)建立兼职网络信息平台,为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兼职信息。(3)与某些用人单位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定期 举办专场 兼 职 招 聘 会,增加大学生与单位零距离接触的机会。例如广州许多大学利用招聘会为在校大学生创造兼职机会。(4)积极开辟能提供长期、稳定岗位的兼职基地和实体。兼职要摆脱零敲碎打的局面,形成一定规模,必须建立自己的基地,建立自己的经济实体。这种基地和实体可以是校内生产型、自助型,也可以是校内外合作型。例如复旦、交大等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充分利用校内资源,逐步走向社会,寻求稳定的社会市场,从等待市场需求,变为主动向市场提供服务,达到容纳学生数量大、渠道畅通、岗位稳定的规模效应,以保障大学生兼职工作持续发展。(5)争取提供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工作岗位。兼职目的不仅仅是让学生从中获取报酬,更重要的是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得到提高。这就需要加强与人才市场、劳动部门的定点联合,尽量把学生所学专业与岗位需 求 结 合,使 得 学 生 在 兼 职 过 程 中 可 以 理 论 与 实 际 结 合,学以致用,为以后的学习、工作作准备。
(四)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预 防 和 解 决 大 学 生 在 兼 职 过 程 中 遭 遇 侵 权 问 题 行 之 有 效、也是最重要的方法就是提高大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1.自觉培养提高法律意识。首先,了解法律,特别是熟悉掌握合同法和劳动法。试想,连合同的格式和相关内容、要求都不懂的学生,又怎么能够确定合同是否是正规合法呢 ?其次,培养证据意识。大学生在外兼职期间最有效保护自己权益的途径就是与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书面合同,切忌口头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就能以这些书面协议为证据,追讨损失。最后,当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时,一定要冷静应对,要学会利用正当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千万不要一时冲动、私下采用暴力解决,但也不能忍气吞声,任凭中介摆布,要知道维权、懂得维权、善于维权。
2.对中介机构的合法性要有清楚的认识。据调查发现,不良中介一般具有以下几种特征:(1)没有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过期;(2)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3)非中介机构,却也在经营其他项目时兼营中介。因此,为保障自身的权益,大学生在通过中介寻求兼职时,应该首先对其是否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 业 介 绍 许 可 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等进行核实。一般而言,人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招聘职员,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所以大学生通过中介机构寻求兼职时可要求中介机构出具这一文件。3.对用人单位保持警惕性。一方面,兼职的学生应该了解聘方的实际情况,比如工作内容和性质是否合法、工作条件如何、是否合适自己,要有知己知彼,防患于未然的心态。另一方面,兼职期间应该主动与用人单位或用工个人签订协议或合同。以目前普遍从事的家教和服务行业为例,大学生兼 职 家 教签订劳务合同可以相对简单一些,只要明确好工作时间、报酬及报酬方式以及报酬的领取时间等,双方签字后合同就可以生效了。若在公司或事业单位兼职时,大学生就应该慎重些。不但要订立全面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还要注意是否存在根本无法做到的霸王条款,特别是最为核心的工资给付时间、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潜在的欺骗行为都应作出事前的鉴别。家庭方面受联合国的保护,妇女的社会地位在逐渐提升。如,日本的家庭主妇现在逐步拥有了掌 管 家庭事务的权利,大多数家庭如今已把家庭中各种家务的决定都委之于妻子,其中包括家庭经济的管理权、家务的处理权、生活方式的决定权,以及子女的教育权,等等。日本的社会学者把这统称为“主妇权”